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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比赛章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体育资讯 2023年08月13日 10:25 416 admin

大家好,体育运动比赛章程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体育运动比赛章程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中国体育场馆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条中国体育场馆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port Venu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SVA。

第二条中国体育场馆协会是由开展体育场馆有关业务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一的全国性体育场馆社会组织,是代表中国参加相应国际体育场馆组织和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准则,团结全国体育场馆工作者,推进体育场馆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为普及和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服务,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服务,为促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发展服务。

体育运动比赛章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四条中国体育场馆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体育场馆协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体育场馆协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体育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推进全国体育场馆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咨询培训、科学研究等有关活动,促进中国体育场馆事业的健康发展。协会活动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中国体育场馆和体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二)宣传和普及全民健身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参加体育活动,组织竞技体育训练和比赛;

(三)组织和协调体育场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提高服务规范程度,维护市场秩序;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体育场馆管理方面的问纯渗题和建议,维护体育场馆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管理体育场馆的法制建设;

(五)组织全国体育场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技术咨询等活动;

(六)组织会员开展各项协作活动,互相学习和支持,加强彼此的联系与合作;

(七)组织、参与有关国际交往、交袭裤掘流活动;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体育场馆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其他符合协会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各行业的体育场馆协会可申请为协会团体会员。

(二)以下场馆和组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1.尚未成立场馆协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各行业的各级各类体育场馆;

2.已成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各行业场馆协会会员的各级各类体育场馆;

3.从事体育场馆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科研等方面工作的组织和有关企业。

(三)在体育场馆工作中影响较大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除具备第七条所述资格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志愿加入协会;

(三)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审核通过;

(三)由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拍核权和优惠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利,交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经协会批准,取消其中国体育场馆协会会员资格:

(一)拖欠会费一年以上;

(二)严重违反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常委、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并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展开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常委;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委员会负责,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所列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任期每届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协会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由秘书长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或授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立,报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和章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之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等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协会会旗、会徽等标志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委员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体育比赛包括几大类如田径

1、田径(track and field或者 Athletics)。

或称田径运动,是田赛、径赛和全能比赛的全称。现代田径运动的分类不同,主要包括竞走、跑、跳跃、投掷以及由跑、跳、跃、投掷的部分项目组成的全能运动,共计四十多项。

2、技巧运动(sports acrobatics)。

是以翻腾、平衡、抛接等动作为主,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一定造型的体育竞赛项目。有男子单人、女子单人、男子双人、女子双人、混合双人、女子3人、男子4人等7个项目。除男、女单人和男子 4人第一套动敬和作外,其余项目在比赛中都有音乐伴奏。

3、排球(volleyball)。

排球(volleyball)是球类运动项目之一,球场长方形,中间隔有高网,比赛双方(每方六人)各占球场的一方,球员用手把球从网上空打来打去。排球运动使用的球,用羊皮或人造革做壳,橡胶做胆,大小和足球相似。

这项运动源于美国,1895年,美国马萨诸塞州(旧称麻省)霍利约克市,一位叫威廉·G·摩根的体育工作人员发明的。初期,排球被称为Mintonette(小网子之意)。1896年,霍尔斯泰德教授根据比赛特点,提议改为Volleyball(空中击球),即现代国际通用名称Volleyball(排球)。

4、乒乓球(table tennis)。

乒乓球(table tennis),中国国球,是一种世界流行的球类体育项目,包括进攻、对抗和防守。比赛分团体、单打、双打等数种;2001年9月1日前以21分为一局,现以11分为一局;采用五局三胜,七局四胜。乒乓球为圆球状,重2.53-2.70克,白或橙色,用赛璐珞或塑料制成。

乒乓球起源于英国,"乒乓球"一名起源自1900年,因其打击时发出“Ping Pong”的声音而得名,在中国大陆以“乒乓球”作为它的让枯官方名称

5、举重(Weightlifting)

举重(Weightlifting)是一项历史悠久的运动,将杠铃以双手举过头,举起的杠铃重量为胜负依据。男子举重在第一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时便被列入正式项目。直到2000年的悉尼奥运时,女坦稿洞子举重才被列入正式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体育项目

新体育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1、体育活动的宗旨和主管机关,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2、社会体育,社会体育活动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各级政府和各机关团体应当为社会体育活动创造条件;

3、学校体育,体育是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学校必须配置各种体育设施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

4、竞技体育,国家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运动员组成运动队,并制定各种竞赛规则进行科学铅敏管理,对优秀运动员予以优待;

5、体育社会团体,国家成立各级体育总会和体育科学社会团体。在体育事业中发挥作用;

6、保障条件,国家在各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设置体育事业经费,并鼓励组织和个人对体育事业进行捐赠。国家保护各种体育设施的合理使用;

7、法律责任,违犯本法规定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措施:

1、体橘顷育社团是深化改革的槐伍枝突破口

以篮球等条件相对成熟的运动项目为例,真正做到社会化,让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将竞赛权等关键性权力转移至职业联盟手中,是向市场和社会释放更多体育资源的必然举措。

体育社团扮演它本身应该具备的角色,在加大力度的改革要求下,以体育社团为突破口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释放的信号更强烈些

2、让优秀运动员发挥其专业优势

要进一步发挥优秀运动员熟悉体育事业、具备较强专业能力素养的优势,这既延长了他们的运动生命,更为体育事业自身的发展注入了活力。

三、在体育比赛中弄虚作假、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年龄或假报性别的;

(二)故意妨害他人参加比赛的;

(三)违反运动员注册管理等规定雇用国外和外省人员参加比赛的;

(四)提供或使用禁用药物的;

(五)其他违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什么是体育竞赛规程

体育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二、承办单位

三、比赛时间、地尺嫌点

四、参赛单位

六、竞谨困胡赛办法

七、参赛办法

八、报名祥拦及报到

九、裁判员及救生员

十、名次录取及奖励

十一、其它

十二、本规程解释权为国家体育总局xx运动管理中心。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中毁逗改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简称“中体舞联”英文名称为:CHINESE DANCESPORT FEDERATION。缩写为“CDSF”。

第二条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国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职业和业指庆余体育舞蹈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是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章程并在体育舞蹈领域有一定影响的,自愿加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单位和个人组成。

第三条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宗旨(略)

第四条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是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文化部共同承认的组织。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关于体育舞蹈运动的界定:是指国际上正式开展的标准舞、拉丁舞、十项舞(标准舞、拉丁舞10支舞蹈)、摇滚舞(摇摆舞,含莎尔莎、曼波等;爵士舞;林迪舞)等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归类项目在各种场所进行的全国性及国际性的体育舞蹈比赛、训练、表演、培训、技术交流、娱乐等活动。

(二)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体育舞蹈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方针政策。

(三)宣传和普及体育舞蹈运动知识,大力发展体育舞蹈事业,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加体育舞蹈运动,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四)审定、修改体育舞蹈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国竞赛计划和规程,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五)指导各会员单位体育舞蹈运动的普及和提高。

(六)负责组织全国性体育舞蹈竞赛及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等的培训工作。

(七)制定体育舞蹈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等技术等级制度。组织考核、审核国家级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并指导地方体育部门做好等级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的评定工作。

(八)负责全国体育舞蹈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的管理工作。

(九)参加国际及亚洲体育舞蹈组织有关活动,组织参加或承办国际比赛。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增进与各国、各地区体育舞蹈组织的友谊。

(十)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体育舞蹈各类比赛、培训、表演等活动。

(十一)负责组织和协调体育舞蹈理论、科研、运动技术等专题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体育舞蹈运动的科学化。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对体育舞蹈竞赛器材、服装、舞鞋、饰物等进行技术指导和审定。

(十三)结合体育舞蹈业务,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创收创汇,为发展体育舞蹈事业积累资金。

(十四)向社会宣传、介绍有关体育舞蹈运动的各种信息、动态和经验,表彰先进。

(十五)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联合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分为区域单位会员和专业单位会员两大类。

1、区域单位会员系指对其所辖区域和行业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体育舞蹈机构和组织,主要包括: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体育舞蹈协会;

(2)各行业体协的体育舞蹈组织;

(3)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武警部队的体育舞蹈组织。

2、专业单位会员系指在体育舞蹈专业训练、技术技能和理论培训、与体育舞蹈运动相关的器材设备、服装等产业开发方面具有专项职能的单位或组织及其他热心支持、赞助体育舞蹈事业的单位或组织,主要包括:

(1)中央国家机关、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体育舞蹈俱乐部;

(2)厂矿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舞蹈俱乐部;

(3)高校体育舞蹈院系、中等专业学校;

(4)具有一定规模的教学与训练条件的体育舞蹈俱乐部、培训中心等;

(5)具有规范的生产条件和一定生产规模与体育舞蹈运动相关的器材、设备、服装生产厂家及具有相关资质的国外厂商的国内代理、销售机构;

(6)其他热心支持、资助体育舞蹈事业的单纤判位或组织。

(二)凡承认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章程、思想作风正派、关心体育舞蹈运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请加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成为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区域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联合会的章程;

2、有加入联合会的意愿;

3、在联合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舞蹈协会和组织,须经当地社团登记部门批准;各行业体协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武警部队的体育舞蹈协会和组织,须经本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5、具有较完善的组织和法人资格;

6、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专业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联合会的章程;

2、有加入联合会的意愿;

3、在联合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有比较规范、完善的章程和组织管理机构;

5、有较为固定的活动场所;

6、拥有符合有关规定、与联合会的规模相符的合法资产;

7、拥有法人资格或主管部门,以及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负责人。

(三)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联合会的章程;

2、有加入联合会的意愿;

3、在联合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向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会员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体育舞蹈协会申请入会可直接向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其他体育舞蹈团体组织以及与体育舞蹈运动相关的企业申请入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秘书处,经批准后,成为专业单位会员。

(五)对中国体育舞蹈或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经秘书处报请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成为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终身名誉会员”或“荣誉会员”。

第十条单位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区域单位会员的权利:

1、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联合会的活动;

3、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有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通过联合会工作各项议程的权利;

7、有管理本辖区或本系统内体育舞蹈工作的权利;

8、有申请举办(或承办)联合会的相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9、有为体育舞蹈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二)专业单位会员的权利

1、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联合会的活动;

3、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有申请承办联合会组织的各类全国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7、有为体育舞蹈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8、从事体育舞蹈活动的合法权益受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维护和协助。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优先参加联合会举办体育舞蹈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享有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区域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2、维护联合会合法权益;

3、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时向联合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比赛的完成情况,自觉接受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7、积极宣传、组织和推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的体育舞蹈活动;

8、积极支持和参加联合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9、积极发展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10、努力提高本辖区或本系统内体育舞蹈运动水平,加强与联合会中其他团体会员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专业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2、维护联合会合法权益;

3、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在本地或本单位积极宣传和开展体育舞蹈运动;

7、积极发展个人会员,并为其做好服务工作;

8、重德守纪,认真维护联合会及各级钓鱼组织的团结。

(三)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2、维护联合会合法权益

3、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关心和支持体育舞蹈事业的发展,积极组织、参与和推动所在地的体育舞蹈活动;

7、积极维护联合会及各级体育舞蹈组织的团结和体育舞蹈运动的声誉;

8、积极支持和资助中国体育舞蹈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各代表由团体会员推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领导机构;

(三)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有关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届。

第十八条本联合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部分省市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常务委员会成员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必须有1/2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方可当选。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主席、副主席(含常委)、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合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秘书长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联合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和检查秘书处工作,听取汇报;

(四)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赋予的职能,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为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联合会秘书处职责。

第二十九条联合会设顾问若干人。由常委会聘请对中国体育舞蹈运动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担任。

第三十条联合会设特邀副主席一职。由常委会聘请长期支持体育舞蹈运动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人士担任。

第三十一条本联合会下设职业体育舞蹈分会、交谊舞专业委员会、竞赛委员会、教育委员会、产业开发委员会、青少年委员会、宣传推广委员会、社会舞蹈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各专项委员会是联合会的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协调。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二-三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组成。主任、副主任为联合会当然委员。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联合会财务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联合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联合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联合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联合会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和本会各项办事细则,另发补充规定。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07年12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常委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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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体育运动比赛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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