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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比赛章程(体育运动比赛的意义)

体育赛事 2023年12月30日 07:04 354 admin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体育运动比赛章程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体育运动比赛章程的知识,包括体育运动比赛的意义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什么是体育竞赛规程
  2. 体育比赛包括几大类如田径
  3. 中国田径协会的组织章程
  4. 中国体育场馆协会的组织章程
  5. 我国大学竞技体育的组织管理机构是什么呢

什么是体育竞赛规程

体育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体育运动比赛章程(体育运动比赛的意义)

二、承办单位

三、比赛时间、地尺嫌点

四、参赛单位

六、竞谨困胡赛办法

七、参赛办法

八、报名祥拦及报到

九、裁判员及救生员

十、名次录取及奖励

十一、其它

十二、本规程解释权为国家体育总局xx运动管理中心。

体育比赛包括几大类如田径

1、田径(track and field或者 Athletics)。

或称田径运动,是田赛、径赛和全能比赛的全称。现代田径运动的分类不同,主要包括竞走、跑、跳跃、投掷以及由跑、跳、跃、投掷的部分项目组成的全能运动,共计四十多项。

2、技巧运动(sports acrobatics)。

是以翻腾、平衡、抛接等动作为主,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一定造型的体育竞赛项目。有男子单人、女子单人、男子双人、女子双人、混合双人、女子3人、男子4人等7个项目。除男、女单人和男子 4人第一套动敬和作外,其余项目在比赛中都有音乐伴奏。

3、排球(volleyball)。

排球(volleyball)是球类运动项目之一,球场长方形,中间隔有高网,比赛双方(每方六人)各占球场的一方,球员用手把球从网上空打来打去。排球运动使用的球,用羊皮或人造革做壳,橡胶做胆,大小和足球相似。

这项运动源于美国,1895年,美国马萨诸塞州(旧称麻省)霍利约克市,一位叫威廉·G·摩根的体育工作人员发明的。初期,排球被称为Mintonette(小网子之意)。1896年,霍尔斯泰德教授根据比赛特点,提议改为Volleyball(空中击球),即现代国际通用名称Volleyball(排球)。

4、乒乓球(table tennis)。

乒乓球(table tennis),中国国球,是一种世界流行的球类体育项目,包括进攻、对抗和防守。比赛分团体、单打、双打等数种;2001年9月1日前以21分为一局,现以11分为一局;采用五局三胜,七局四胜。乒乓球为圆球状,重2.53-2.70克,白或橙色,用赛璐珞或塑料制成。

乒乓球起源于英国,"乒乓球"一名起源自1900年,因其打击时发出“Ping Pong”的声音而得名,在中国大陆以“乒乓球”作为它的让枯官方名称

5、举重(Weightlifting)

举重(Weightlifting)是一项历史悠久的运动,将杠铃以双手举过头,举起的杠铃重量为胜负依据。男子举重在第一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时便被列入正式项目。直到2000年的悉尼奥运时,女坦稿洞子举重才被列入正式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体育项目

中国田径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田径协会,简称中国田协。英文名称:ATHLETIC ASSOCI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写为:CHINESE ATHLETIC ASSOCIATION,缩写为:CAA。

第二条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田径运动项目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中国奥委会)所承认的管辖田径运动的全国性运动协会。

本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田径协会联合会(简称国际田联)及相应国际及地区田径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本会实行会员制,由热心、支持田径运动的团体、单位和个人组成。属非营利性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田径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指导和推动中国田径运动的发展;提高田径运动技术水平;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增进与世界各国田径协会的友谊;加强同国际田联和亚洲业余田径联合会(简称亚田汪枯联)的密切联系与合作。本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自愿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及国际田联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田径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竞技运动水平的提高,促进亚洲和世界田径运动的进步。

其具体业务范围:

中国田径协会

(一)大力宣传田径运动,激发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对田径运动的兴趣及参与的积极性,培养公平竞赛、顽强拼搏的体育精神。

(二)研究制定中国田径运动的发展规划、各种管理法规和训练竞赛制度及全国竞赛计划、规则和规程,获批准后负责实施。

(三)根据业务主管单位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负责田径竞赛管理,审批各会员单位组织的国内外各类比赛。主办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各类田径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实施。

(四)参加国际田联、亚田旅樱联组织或委托组织的有关活动,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

(五)完善国家田径队运动员、教练员名单公布制度,选拔和推荐国家田径队运动员、教练员,组织国家优秀运动队集训拆陵丛,组织参加国际比赛。

(六)负责协调、组织田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制定运动员、裁判员技术等级标准和制度。负责运动员注册、转会、资格审查和处理。

(七)与有关部门合作管理教练员出国任教、运动员出国留学工作。

(八)根据中国奥委会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田径项目的反兴奋剂工作,协助开展宣传、教育和在赛内、赛外对禁用药物和方法的检查,并按中国奥委会和国际田联有关规定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九)负责田径运动的宣传管理、新闻发布等工作,编辑、出版、发行田径书刊,指导、监督和管理有关田径报刊、影视和音像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十)负责组织和协调田径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十一)指导全国田径高水平后备力量的培训工作,提出“人才基地”等称号的设置、评估、管理办法等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实施。

(十二)提出各田径训练基地的建设、完善、使用、命名等有关工作计划,获批准后负责实施。

(十三)审批同全国田径比赛有关的商业性活动;负责与国内外团体、组织、个人合作开展与协会业务相关的经营开发性活动,举办田径运动有关产品的展览、展示会等活动,为中国田径运动的发展筹集资金。

(十四)表彰、奖励在田径运动发展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会员。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接收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以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中国田径协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积极进取,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团体、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

(二)经本会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授权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力;(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本会授权下组织承办国内及国际各类比赛活动以及被本会选派参加国内外体育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中国田径协会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经本会委员会研究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按时交纳应交本会的费用;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或给本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决定本社团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等下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在委员会闭幕期间行使

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中国田径协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广播、电视、网络转播权收入;

(六)广告赞助收入;

(七)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八)利息收入;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设置账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及税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会旗、会徽由委员会审定,由本会办事机构统一制作和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2年6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体育场馆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条中国体育场馆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port Venu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SVA。

第二条中国体育场馆协会是由开展体育场馆有关业务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一的全国性体育场馆社会组织,是代表中国参加相应国际体育场馆组织和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准则,团结全国体育场馆工作者,推进体育场馆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为普及和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服务,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服务,为促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中国体育场馆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体育场馆协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体育场馆协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体育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推进全国体育场馆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咨询培训、科学研究等有关活动,促进中国体育场馆事业的健康发展。协会活动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中国体育场馆和体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二)宣传和普及全民健身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参加体育活动,组织竞技体育训练和比赛;

(三)组织和协调体育场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提高服务规范程度,维护市场秩序;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体育场馆管理方面的问纯渗题和建议,维护体育场馆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管理体育场馆的法制建设;

(五)组织全国体育场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技术咨询等活动;

(六)组织会员开展各项协作活动,互相学习和支持,加强彼此的联系与合作;

(七)组织、参与有关国际交往、交袭裤掘流活动;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体育场馆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其他符合协会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各行业的体育场馆协会可申请为协会团体会员。

(二)以下场馆和组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1.尚未成立场馆协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各行业的各级各类体育场馆;

2.已成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各行业场馆协会会员的各级各类体育场馆;

3.从事体育场馆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科研等方面工作的组织和有关企业。

(三)在体育场馆工作中影响较大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除具备第七条所述资格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志愿加入协会;

(三)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审核通过;

(三)由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拍核权和优惠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利,交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经协会批准,取消其中国体育场馆协会会员资格:

(一)拖欠会费一年以上;

(二)严重违反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常委、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并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展开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常委;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委员会负责,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所列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任期每届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协会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由秘书长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或授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立,报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和章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之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等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协会会旗、会徽等标志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委员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我国大学竞技体育的组织管理机构是什么呢

在中国,高校竞技体育的主要主明念歼管机构是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而真正的激冲主体是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和教育部体育卫生艺术司。教育。体育健康与艺术系训练处负责中国高校课外体育训练,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负责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和举办全国高校体育运动。比赛和其他体育活动。

由于大学生体育协会是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和社会组织,需要在民政部备案,所以民政部参与宏观管理。开展高校体育活动和比赛需要国家体育总局的技术指导,国家体育总局也参与管理。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于1993年在民政部重新注册为社团,也就是说,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发展只有10年的历史。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股东大高瞎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举办的,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协会登记机关批准,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委员会成员,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等重大事项。

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协会在休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大会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筹备会员大会的召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聘任或罢免,决定办事机构、代表处、单位,决定副秘书长及各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组织的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协会还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部分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委员会下设分支机构,即高校竞技体育的个体分支机构、单位、代表处和办事处。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标签: 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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