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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比赛(中国人寿代表处)

体育赛事 2023年08月09日 21:50 453 admin

大家好,关于中国人寿比赛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中国人寿代表处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中国人寿基本法比赛形式
  2. 买了中国人寿保险被保人去世了保险公司不理赔
  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4. 中国人寿保险的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5. 中国人寿幼儿园团体险

中国人寿基本法比赛形式

中国人寿基本祥坦法比赛形式新基本法分为三级九档。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尺仿会批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旗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全国性专业财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一百八十八亿元人民币。陵宴纤

中国人寿比赛(中国人寿代表处)

买了中国人寿保险被保人去世了保险公司不理赔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配念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当地社保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其次,如果被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仅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需要退还保险费。如实告知是投保人、被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保险公司了解被保人真实信息从而做出承保依据的重要渠道。通常情况下,投培扰困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出现以下后果:

1.投保人、被保人隐瞒事实,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是因过失而没履行,而影响保李橘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过失没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

同时,投保人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中,会将其保障的内容进行详细的罗列,如果被保人死于不属于保险合同中规定内容的疾病,那么保险公司也是可以不进行赔偿的。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条款如下: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约定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塌丛卜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团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

九、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七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投保人也可以按本公司同意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保险费。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交付。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扣除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第八条交费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三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逾交费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九条残疾或烧伤程度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烧伤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郑颤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若由此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无法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由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烧伤的,由烧伤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烧伤程度的资料或身体烧伤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二或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七、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加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

三、如果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五人以下或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五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该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收取以后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并交付增收的保险费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第十七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生效对应日:指本合同生效日每半年、季、月的对应日。

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的本合同整个保险期间内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未满期净保险费: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手续费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附表1: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给付比例

第一级

1

2

3

4

5

6

7

8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00%

第二级

9

10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75%

第三级

11

12

13

14

15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50%

第四级

16

17

18

19

20

21

22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第五级

23

24

25

26

27

28

29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20%

第六级

30

31

32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第七级

33

34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1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附表2:

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类别

烧伤深度及烧伤面积

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年龄在十二岁以上

Ⅲ度烧伤面积在2%(不含)-10%(含)之间的烧伤

10%

Ⅲ度烧伤面积在10%(不含)-20%(含)之间的烧伤

60%

Ⅲ度烧伤面积在20%(不含)以上的烧伤

100%

被保险人年龄在十二岁(含)以下

Ⅲ度烧伤面积在2%(不含)-5%(含)之间的烧伤

10%

Ⅲ度烧伤面积在5%(不含)-10%(含)之间的烧伤

60%

Ⅲ度烧伤面积在10%(不含)以上的烧伤

100%

注:烧伤面积是指皮肤烧伤区域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按《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中国人寿保险的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理赔范围:在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漏老坦住院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保单年度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给付比例为:有医保,90%比例,无医保,150免赔额,70%比例。

附: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返桐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后因含轮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保单年度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十一、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二页)

十四、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五、因医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

十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九、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第六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交付。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第八条交费宽限期

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或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九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5.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四、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五、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合同基本条款中“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复效)”、“欠款扣除”和“借款”事项不适用于本合同。

二、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释义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三页)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其他途径:指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依据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类别以及交费方式等因素,投保人在整个保单年度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指下列情形之一: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指下列情形之一: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中国人寿幼儿园团体险

如果你说的是指学平险,全称“中小学生平安保险”,是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一种,也是团体保险的一种,是针对中小学生特点的一种保险。往往由学生入学时自愿投保。由学校代为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只需交纳几十元的保费就可以获得包括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以及住院医疗在内的多项保障。是少年儿童投保范围最广,最普遍的一种保险。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保费便宜而保障范围较为广泛,比较适合未成年学生。各个保险企业一般都制订有自己的学平险条款,各个公司的条款对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赔偿规定等会有一些差别。下面所示的只是一种条款。如果需要完全准确,最好是能通过投保学校和渠道拿到条款。

网上找的条款,基本大同小异,希望可以帮你找到你需要的答案: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樱纯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誉竖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

十四、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率见附录。

三、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庆颂大险费率。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者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杏、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l、保险单2.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O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2.保险费收据;3、解除合同申请书;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已领取过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来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释义及时续保:是指保险期间届满日前,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就本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续签本合同的行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贻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末满期保险费(l年期):是指保险费×(1-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1个月计算。本公司:是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附录:保险费率为2‰。体育院校学生,签单公司可在本款规定的保险费率基础上,视风险程度在50%幅度内加收特别风险保险费。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主合同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第二条投保范围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在参加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的同时,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六、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须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率见附录。

三、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受益人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应于治疗结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l、保险单及主合同的保险单;2.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3、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木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解除主合同时,本合同亦随之解除。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附录:保险费率为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主合同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第二条投保范围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在参加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的同时,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如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及时续保者不受如B规定的限制),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50%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60%

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70%

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80%

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90%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五、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六、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七、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八、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须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最低为人民币20,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率见附表。

三、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受益人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及主合同的保险单;2、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3、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费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四、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第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解除主合同时,本合同亦随之解除。

附表:保险费收费标准(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被保险人保险费学生8+保险金额额×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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